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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64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的通知》(川府办〔2006〕27号)的要求,完善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强化决策作用,规范决策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强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决策责任,履行决策职责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管委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的通知》(川办发〔2006〕2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决策责任,切实履行决策职责。

  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制订和调整管理措施,包括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指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批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和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批准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批准住房公积金年度的预算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公告,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人选,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整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均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审议,不得以部门或领导决策代替其决策。各县市人民政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要坚决纠正未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违规操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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