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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归集、信贷、账务和资金管理业务,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不准违规办理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以外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必须按规定转入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私存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为管理费用;不准违规使用增值收益;不准超越管理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准住房公积金管理账务与管理机构费用账务并账核算。凡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降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责任制》(凉房金管[2006]36号),按照岗位责任要求尽职尽责履行岗位责任,各岗位相互监督,并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记账人员和对账人员要分设,建立复核责任制。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稽核和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整改。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时限

  由于我州西昌市和经济较发达县住房价格上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原批准的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时限已不能满足职工购房的需要。为便于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决定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年限。州本级和各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年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州本级和西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金额调整为20万元,贷款最长时限调整为20年。

  (二)各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金额调整为8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10年。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自有、共有、第三人房产抵押担保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质押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对于实行保证担保的,必须是符合法律担保主体资格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单位。

  (四)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保险。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及额度

  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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