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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6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加强和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严肃纪律,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造成损失,不仅损害职工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职工利益,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必负责”的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好住房公积金。通过健全制度、强化内控、严格监督、规范管理,杜绝挪用挤占住房公积金和违纪违规的行为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为构建和谐凉山做出贡献。

  二、严格内部控制,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杜绝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一)分中心和管理部主任必须对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省政府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四不准”原则,即:不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除按规定购买国债之外的其他投资业务,不准提供经济担保。凡违反规定者,免去分中心或管理部主任职务,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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