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十八条 各类展销会展场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展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并达到相应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二)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我州西昌市城区中心范围内展场尽可能设在场馆内或提倡采用标准展位,逐步减少淘汰棚架展位;
(四)凡申办冠有“凉山”等字样的州级和全州性的展销会,需经州人民政府或者州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九条 开展前,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所管理方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在领取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后,方可申请刻制经核准的会展活动名称印章,并依法进行广告发布和开展招商、招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市县商务局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参加商品展销会,其经营范围应当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参加餐饮展销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商务局会展管理机构应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组织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州级商务、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和举办时间等事项或停办会展活动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人员,报告州商务局,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停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县商务局会展管理机构应联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已备案登记的会展活动统一实施监督检查,对会展活动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