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除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批准举办的展销会外,实行保证金缴纳制度。申办单位必须向登记机关缴纳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保证金,展销会圆满结束后如数退还给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凉山州商务局是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由举办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和会展业经营范围。由申办者同时送市县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州商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申办者应当在商品展销会举办日60天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两个以上联合举办展会的,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六)符合城管、消防、交通、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申办者应当在商品展销会举办日30天前,向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各种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