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会展业务经营范围,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二)具有一定的办展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资金投入,有良好信誉;
(三)有组织招商或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第八条 依法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申报展会计划规定期限内到州会展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项目申请书;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三)有关部门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支持(赞助)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议书);
(四)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织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临时账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安全管理方案、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展事风险责任分担办法、商品质量承诺书等);
(六)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七)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州商务局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到后10日内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对在城市同一公共地点、相同(或相近)时段有两个及其以上单位申办展会,经协商不愿错开举办时间的,由州商务局组织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竞标会。夺标者与城管部门签订协议,报请州政府同意后由州商务局授予夺标者举办权,并依法向州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