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60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环境全面规范会展行为,整合展览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及一定的时期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零售(含餐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范围内举办的会展活动的管理以及本州有关单位和部门到外省(市)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下列活动不属于展销会管理的范畴:

  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分支机构举办的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展销活动;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产品在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

  第四条 会展活动坚持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举办、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凉山州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凉府办发〔2005〕81号)关于凉山州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通知精神,州商务局负责本州会展活动的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独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七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