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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三)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四)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应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五)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六)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而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书面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有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文书规范
  (一)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二)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三)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规范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
  1.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二)不予许可决定书
  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规范
  (一)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文书名称和份数、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二)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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