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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一)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中应有以下申请材料:
  (一)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材料。行政许可文书中,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四)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有合法的书面告知及送达回证,包括不需受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受理。
  (一)不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送达;
  (二)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依法送达;
  (三)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四)补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条 行政许可案卷中应当具有以下审查材料: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现场审核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持证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分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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