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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新乡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新政办[2007]255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职权的正确行使,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案卷质量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的行政许可案卷质量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行政许可案件的审核和案卷质量评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所辖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二)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案卷,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真实、合法和规范的原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处理案件的实际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客观、准确,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在主要的行政许可文书中,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并使用全称。
  在行政许可文书中,应当使用申请人的全称,做到前后一致。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并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本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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