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纳入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纳入县(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申请和核准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