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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意见

  三、关于新建与旧城改造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确保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社区办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商)签订预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设施的有关协议,确保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期交付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街道等部门和组织,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凡建造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按住宅总面积0.5%的配建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单位(商)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新建办公服务用房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知市社区办、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验收工作,确保其交付社区使用。
  (四)2003年元月至今,凡已建成尚未交付使用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市社区办要督促开发单位(商)及时交付使用。市社区办可以协调、组织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对拒不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开发单位(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完整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开发单位(商)因各种原因未建或未建成而不能交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影响社区工作正常开展的,市社区办应要求开发单位(商)提供社区过渡服务用房,待新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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