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意见
(新政办[2007]257号)
为推进我市创建和谐社区和社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有效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
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 〔2005〕85号)、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新办〔2007〕15号文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社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数量合理确定。需要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区政府进行选址,报规划部门进行审定,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每个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识、统一风格、统一外部装饰”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切实纠正解决占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清查、纠正和解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占用问题。
(一)无论是乡镇、街道办事处还是其他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社区服务中心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达到“四室四站、一家、一网、一校、一场”功能标准设置的社区居委会,不得出租房屋。已达到社区功能标准设置确需出租房屋的,必须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区办)批准。未经市社区办批准私自出租、占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经查实后,市政府将对该区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三)因本辖区区划调整不到位导致社区居委会不能入驻已建成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应尽快实施区划调整,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管辖范围,使社区居委会入驻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四)凡配给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办公设施及文化体育器材等,一律交还给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按照社区设置功能配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