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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十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要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要向一线岗位的职工倾斜,一线岗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三)健全完善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的劳动标准管理原则,根据国家、省劳动标准管理政策规定,落实好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贴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应以本企业90%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确定。企业核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四)严格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同等工资,不得以所谓“全民工”、“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员工工资水平。
  五、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十五)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上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可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但须经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十六)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工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已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仍按《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青政发〔2005〕51号)规定实施。国资监管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或收入核定意见抄送同级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并监督企业将其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工资或收入,国资监管部门要单独审批,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不得因此挤占、影响职工工资。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应包含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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