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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五)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建立覆盖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体系。企业要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企业各类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工资低位数,低于工资低位数的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六)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困难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改进企业工资决定方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共决机制
  (七)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将不再审核、审批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在全市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每年,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无正当理由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承诺。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代表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员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的职工,下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增加农民工代表数量。
  (九)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协商内容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同时,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十)切实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劳动关系双方应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凡企业不履行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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