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整顿和规范会展市场秩序
创新会展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事前把关、事中和事后监控的全程监管模式;构建信息化登记监管平台,公布会展登记和信用信息,加强实时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依法需要进行登记的,应按照《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第86号令第修订)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以及开展相关会展活动。
严格执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切实做好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的协调、检查、监督和处理工作,加强对会展及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会展中设立知识产权咨询投诉点,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
各会展场馆应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相关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会展活动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卫的,由会展主办机构、承办机构或者会展场馆提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
会展主办机构、承办机构或者会展场馆应制定卫生防疫、医疗急救指引,会展场馆应为办展机构提供卫生防疫、医疗急救联系服务。
将会展业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加强对会展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指导,建立健全会展业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对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给予支持和保护
重要会展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省政府及各委厅办局名义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重要会展。
品牌会展是指在国内同类会展中位列前5名的重要会展和会展规模、影响力在我市位列前10名的重要会展。
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由市经贸局负责认定并报市政府公布。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局制定并发布实施。
对市政府支持或者鼓励并处于培育期内的重要会展和品牌会展,可由市财政对其中的公共开支部分给予资助。资助申请由具体负责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由市经贸局报市政府审批。只挂名不具体参与实际操作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不得作为补助的申请人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