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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国外客户指定商标(简称定牌)生产产品的,鹫民客户以合同或保函形式签订商标侵权责任条款,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企业接受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产品的,应建立档案,存档时间最少要比产品生产年限延长一年。

第三章 印制管理

  第八条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其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证全同使用他人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凭《营业执照》,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商标单位印制。

  第九条 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在我市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或其所在国(地区)商标主管部门开具的商标注册或被许可使用的证(中文本),到市工商局指定的印制标单位印制。

  第十条 被市工商局指定为印制商标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承揽印制商标标识的有关规定,建立印制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登记册和收取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等证明文件及商标标识样品,存档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拒绝印制商标标识:

  (一)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的;

  (二)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符的;

  (三)印制未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规定的;

  (四)印制未注册商标有“注册商标”或“R”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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