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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3]19号 1993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商品商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和印制出口商品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大连市辖区内出口商品商标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全市出口商品商标备案和印制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应严格执行中国和申请注册国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市工商局变更备案登记或报告: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

  (二)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

  (三)商标专用权失效的;

  (四)注册商标在注册国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第六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许可他人使用其在国外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下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送市工商局备案:

  (一)省、市外贸易公司与其总公司签订的;

  (二)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

  (三)省、市对外贸易公司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四)对外贸易活动中其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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