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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5.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6.责令改正内容;
  7.责令改正期限;
  8.行政机关全称及印章。
  9.其它。
  四、送达执行阶段:(共15分)
  基本要素:
  1.有送达文书并注明送达时间;
  2.有被送达人签名;
  3.送达人签名;
  4.送达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5.有结案报告;
  6.给予罚款或者没收处罚的应有合法票据。
  文书档案规范:
  1.送达文书规范。包括有送达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
  2.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五、案卷符合档案规范:(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
  2.使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卷皮;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纸张无破损;
  8.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详见《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

  附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二、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注意以下情况: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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