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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5.有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至少两人)签名(或在格式文书中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的记载);
  6.其它。
  (二)取证审批文书:(5分)
  基本要素:
  1.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负责人审批;
  2.有负责人审批意见及批准时间的记载;
  (三)取证通知书(5分)
  基本要素:
  1.有取证通知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2.被取证当事人明确。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准确;
  3.有取证事由;
  4.有取证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明确具体条、款、项;
  5.有具体的取证时间;
  6.有取证地点。应详细注明提取的证物所在地;
  7.有物品保存期限;
  8.有物品保存方式或地点。
  (四)物品清单及物品处理决定书(5分)
  基本要素:
  1.有取证物品清单并有物品所有人、参加人或见证人签名;
  2.物品性状描述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3.对物品需要进行处理的,有记载物品处理结果的文书;
  4.物品清单及物品处理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告知和申辩:(适用不举行听证的案卷)(5分)
  基本要素:
  1.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明确记载;
  2.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的文书中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以笔录形式反映告知内容的除外);
  3.有明确的告知对象;
  4.有告知时间。以文书形式告知的,告知时间以当事人在该文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的日期为告知时间;
  5.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它。
  (六)调查(终结)报告(5分):
  基本要素:
  1.有明确的被处罚主体;
  2.有对违法事实、情节的说明;
  3.有明确的处罚依据;
  4.有承办人意见;
  5.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文书档案规范:
  1.有报送对象;
  2.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3.有对有关证据的说明;
  4.有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名;
  5.其它。
  (七)听证程序:(5分)
  基本要素:
  1.应当举行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卷中应存有听证告知书的副本或相应的送达回证;
  2.听证过程符合规定。包括有听证通知书、有听证笔录(含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辩记载)、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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