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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符合听证要求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四)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
  (六)其他。

第二部分 一般标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一)案卷中有立案审批文书。对属于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但又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其案卷中可不含立案文书(但必须由市有关执法机关商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确认)。
  基本要素:
  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检查或调查笔录:(10分)
  基本要素:
  1.有主要违法行为的记载;
  2.有承办人建议立案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
  3.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间;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文书规范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组织的,应有该组织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等内容;
  2.案件来源明确。
  (1)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的字样,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地点;
  (2)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时间和有关情况;
  (3)举报的,写明举报时间和方式。
  3.立案有依据。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
  4.有承办人签名;
  5.有申请立案的时间;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表示明确;
  7.其他。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45分)
  (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5分):
  基本要素:
  1.依法或按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规定应当具备的笔录必须具备。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2.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
  3.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文书规范:
  1.有具体的时间。即检查或调查询问的起始和终结的年、月、日、时、分;
  2.有具体地点。即注明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
  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地址、身份等;
  4.有检查或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如无其它专用文书,笔录内容中还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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