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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标准

第一部分 基础标准

  一、主体适当(包括被处罚主体资格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
  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参见附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具体指以下情况:
  (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3.其他。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适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法定权限;
  2.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文件的要求。
  二、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具备。
  (一)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其他。
  三、适用法律正确。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适应用甲法的,不得适用乙法;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内部文书除外);
  (三)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引用法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五)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
  四、程序合法。
  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指:
  (一)先调查取证后决定行政处罚,时间不得倒置;
  (二)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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