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处理查没卷烟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处理查没卷烟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1993]11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查扣、没收卷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处理查扣、没收(简称查没)走私、倒卖的卷烟,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和海关,依法做好对查没卷烟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海关须依照规定将查没的卷烟全部交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市内四区和长海县查没的卷烟交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他县(市)、区查没的卷烟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查没的卷烟后,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对批量大,难以鉴别,或对鉴定有争议的,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送辽宁省专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零售价的70%收购。具体收购办法,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海关分别商定。

  第七条 经鉴定确属假冒伪劣的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列请单,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公开销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处理查没卷烟案件后十五天内,将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