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重点:
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硅酸盐制品:如加气混凝土、粉煤灰砖、矿渣砖、灰砂砖、粉煤灰空心砌块、煤矸石砖、煤矸石空心砌块等。
混凝土制品:如轻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高强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岩棉混凝土复合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墙板等。
发展利用农业废渣类墙体材料:如麦秸人造板、麦秸轻质板、植物纤维水泥板、水泥刨花板等。
发展利用建筑废渣类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以上墙改管理机构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经验收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不予返退预交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4号文件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3、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