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政府令
(第1号)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6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51号),现予发布。
代理州长何金平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墙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查处违反相关墙改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