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地区财政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通过筛选择优排序。
(四)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批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可安排数,按年度项目库排序报地区行署审批后确定。项目确定后,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与行署、地区财政局签订《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五)专项资金的下达。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承担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团体应将收到的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将形成的资产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的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项目周期在一年之内的,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将分析总结材料上报地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地区行署批准。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决算、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地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一律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