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奖代补。用于在项目实施中未得到任何国家补贴的项目和产品。主要对为特色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农牧民增收、财政增收有实效,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农牧区自发形成的专业合作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以农牧民人均实际增加现金收入和企业实际上缴税收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必须有相应的项目为依托,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农牧、旅游、藏医、藏药、矿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汇总申报。
(二)申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管理规范,重合同、守信誉、资信等级高,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40%,企业自筹的项目资金须占项目概算的40%以上,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
(三)申报的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等必须是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经合法登记的团体或组织。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严格认真地评估论证,并提供真实可靠、严谨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是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提供项目扩大规模化生产的评估论证相关材料、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银行的收息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复核与报批
(一)项目的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团体、组织和承接单位,其申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区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专家签署的评估论证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承担企业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
2、承担单位需填报“山南地区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附件(2)撰写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