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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关于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行发〔2007〕4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局、处、办、室:
  地区财政局关于《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效发挥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山南地区产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地区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按照地委、行署关于发展特色产业的总体部署,本着做大做强、区域集中、提升质量的要求,积极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保证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具有地方特色;能够促进本地区特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能够增加农牧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统一安排,滚存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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