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集中采购特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卫〔2007〕52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医疗卫生单位集中采购特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卫生系统集中采购特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州市卫生系统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工作的监督,促进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浙体改办〔200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卫生系统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采用特派监督员监督制度。
第三条 特派监督员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纪委书记和部分曾担任纪委领导工作的干部中推荐、聘请,经征求本人意见后,由市卫生局纪委批准聘任,并发给聘用证书。
第四条 特派监督员一般每三年选聘一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提前解除聘请。
第五条 特派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从事集中采购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从事采购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必须在特派监督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机构要把项目的有关情况在开评标前一天报送湖州市卫生局纪委,局纪委再提前半天抽取参加该项目招投标的1至2名监督员。
第七条 特派监督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