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07〕11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市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根据2007年5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157号)和《
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98%调整为2.07%,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41%,五年期以上从4.77%调整为4.86%。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5月1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二)2007年5月19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5月19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认可书》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