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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公积金发〔2007〕9号)


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06]1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全市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统一核算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地与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借款人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体办理程序
  1、还贷申请人及配偶凭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银行还贷卡(折)、个人借款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缴存方”)确定专人与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贷款方”)专人进行电话联系,贷款方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通知缴存方办理提取业务,并及时填写《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留下借款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借款合同编号。
  3、借款人出具《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承诺书》(见附件),缴存方将提取的公积金打入借款人还贷卡内。借款人持银行还贷卡、身份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两个工作日内到贷款方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4、贷款方应加强对异地提取公积金冲还贷的跟踪,对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还贷的借款人,催促其按时前来办理提取冲还贷手续;对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的,由缴存方负责对提取的公积金做好收回工作。
  三、办理异地提取冲还贷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4、银行还贷卡(折)(工行的贷记卡和牡丹卡不能用来还贷,需换成存折)。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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