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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2.州级各相关主管部门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填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进行核实审核汇总,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报州环保局污控放管科。

  3.各县市要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认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核查。

  4.各县市要将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点督办案件名单及时报州环保局污控放管科。

  (三)督察与整改阶段(2008年5月-7月)。

  州级各部门要对申报登记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电磁辐射扰民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拒不进行申报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作出公开处理。
  2008年8月,省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督察。

  (四)总结阶段(2008年8月-9月)。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发现的问题,制订电磁辐射防护与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同时要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工作体系常抓不懈。2008年10月,省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市要将申报登记工作总结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州环保局。州环保局将在9月15日前完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省环保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鉴于申报登记工作将面临家底不清、涉及面广等问题,各县市应建立以分管县市长为组长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协调组,统一组织协调申报登记工作,制订行动方案,组织对城区内申报登记的督察。

  州环保局、州经委、州卫生局、州无线电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对全州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综合预算管理,以确保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行政执法。在申报登记工作中,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已经投入运行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行或者使用,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未按照“三同时”要求擅自投入运行或使用,或建成后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项目,一律要求停止运行限期治理,造成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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