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7〕181号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州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时间要求
今年在全州开展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工作”)将作为排污申报登记内容之一,以摸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底数为重点,实行部门联动,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目标。
二、申报登记范围
凉山州境内在役的下列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均需申报登记:
(一)无线电发射系统: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包括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设备: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启动阶段(2007年8月-9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有环保、经济、卫生、无委会、广电、水电、电力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申报登记工作协调组,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广泛进行动员部署。适时通过媒体对此次申报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向当地广大公众进行宣传,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各县市环保部门要根据申报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落实组织协调、表格核查、现场监察的人员及职责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4月)。
1.对清查、整理出我州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