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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将已建成的建设街、胜利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购买的方式,逐步过渡为政府举办的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建成的五一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修建、租赁、修缮和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分别给予一定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社区卫生基础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于2010年底前,新建新华街、前进街、峪苑街、朝阳街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三镇卫生院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其中峪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中核四○四集团公司设置,新华街、前进街、朝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根据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要求,由市人事部门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企业、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再核定编制。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2006]131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到2009年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单位;逐步将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的比例要低于市级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
  (六)落实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好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初步建立起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相配套、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的个性化医疗服务,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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