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及严肃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点加大对尾矿库、露天边坡、采空区等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面,继续加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危化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突出高违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开展一般性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管理职能,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加大无证驾驶、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法超车、违法装载、违章停车和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继续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进一步改造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加强长途客车营运的安全管理。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的立案销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监控。
(四)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贮存安全。
(五)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由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以预防建筑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开展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施工坍塌、塔吊倒塌和房屋拆除等事故多发类型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