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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林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工作;负责农用机动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违章载客的现象,防止农机事故发生。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部门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而逐年有所增加。
  旅游、文化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保障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定期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由负责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涉及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央和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召开督办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管理,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并做好整改。有关部门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时,应当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纳入其中;同时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先进评比、享受优惠政策等的先决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引导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提高事故赔偿标准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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