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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宏观指导,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依法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及企业推广安全科技、普及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负责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的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负责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关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建设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路查监督力度。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施工、防洪、水报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防洪措施。
  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特许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制度,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或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校园、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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