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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征收机动车辆增容基金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征收机动车辆增容基金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日 大政发〔1992〕78号)


  为控制社会机动车辆的过快增长,缓解城市道路拥挤的矛盾,决定征收社会机动车辆增容基金(以下简称增容基金),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容基金的征收范围
  对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含中央、省直属单位和外地驻连机构和个人,凡新增置大型汽车、小型汽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并办理大连市和所辖县(市)、区的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的,不论生产 (经营)性用车或非生产性用车,一律征收增容基金。三资企业和外商驻连机构暂不收。
  二、增容基金的征收标准
  新增置大型汽车(含货车、客车、专用车、特种车、全挂车),一律按车辆购置价格(以经营部门的最终销售发票为准,含购置附加费(下同)征收8%;农用轮式拖拉机按4%征收。
  新增置小型汽车(含货车、客车、专用车、特种车),一律按车辆购置价格征收15%。
  新增置摩托车 (含二轮、三轮、轻骑),一律按车辆购置价格征收20%。
  对外省市的上述旧车辆(不含报废车辆),经市场交易向我市转籍过户的,一律按交易价(以工商部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开出的发票为准)征收30%。
  三、增容基金的征收管理
  增容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委托市公安车管部门在给用户开启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时一并征收。公安部门委托农机部门开启牌照的农用车辆(含轮式拖拉机门其增容基金由农机部门代征。市和县(市)、区公安车管部门(农机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上月增容基金收入全额分别上缴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实收额的0.5%支付给公安车管部门(农机部门)代征业务费。
  更新车辆免征增容基金。
  四、增容基金的使用和资金管理
  增容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实行财务监督。
  各县(市)、区征收的增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也按上述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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