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2]76号 1992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理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项目物资供应渠道,保证工程建设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均属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范围。
第三条 大连市物资局是大连市工程项目物资配套承包供应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组织、指导所属市基建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市配套公司),做好工程建设所需金属材料、木材、水泥、玻璃、沥青、油毡及其它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等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第四条 市配套公司的物资供应,原则上对工程项目单位,可以一次性承包供应,也可以分期分批承包供应。对有计划分配材料的重点项目可以实行计划内外物资一起承包供应的办法。
物资承包供应,一律采取书面合同方式,由工程项目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市配套公司供应物资的工程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临时计划应提前一个月)将工程所需的物资计划、分段工程材料预算等,主送市配套公司,同时抄报市物资局。
第六条 市配套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单位物资需求计划,在工程用料期二个月前与工程项目单位签订物资供应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单位在签订物资承包供应合同后,拟自行采购合同规定物资的,应征得市配套公司同意,未经协商同意的,不准列入工程决算;如需变动合同规定供应物资、材料品种和规格的,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配套公司;需变动的物资如已订货,市配套公司只协助处理,不承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