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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新政文[2008]19号)


  为让市民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春节,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08年春节期间本市市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的允许销售时间为2008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至2008年2月22日(正月十六)。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各区安监局结合市城管局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维护市容的原则确定。
  二、烟花爆竹实行定时燃放。允许燃放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08年2月22日(正月十六)。
  三、本市市区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件的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从具有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正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向持有烟花爆竹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所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具有合格证明。
  新乡市区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有:
  (一)新乡市日杂废旧物资公司,地址:牧野区东曲里(107国道旁),联系人:张鹏,联系电话:13707650128。
  (二)新乡市风泉区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地址:风泉区大块镇小块村东北地,联系人:李太楷,联系电话:13937362164。
  (三)新乡市升阳日杂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卫滨区平原乡元庄村,联系人:陈明珠,联系电话:13525057989。
  四、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区安监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安全距离和经营场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摊点必须进阻燃的帐篷销售,不得露天销售,并配备防火器材。实行一店(摊)一证(照),专店(摊)专人销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照)。零售经营负责人及其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前培训,按照市安监局等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积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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