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政府下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以节地、节能、利废为中心的技术改造,尽快转产新墙体材料。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建材主管机关和科技、计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贷款和保证用地。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实心粘上砖的生产量。本市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原有的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其产量不得超过经建材主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从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列建筑工程费用。凡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改造危房、建解困住宅除外),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到建材主管机关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预缴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和建筑设计结构核算成标准实心粘土砖用量,以每块砖一分钱计算。未预缴专项基金的,规划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如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再返回,如使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又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建材主管机关根据其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比例,返还或部分返还预缴的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材主管机关收取专项基金,应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发的票据;收取的专项基金按月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材主管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设计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施工的,实心粘上砖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由建材主管机关予以吝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