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1992]17号 1992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所有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率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筑。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建筑材料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建材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标准计量、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建材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
第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改善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废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建材主管机关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市)、区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市建材主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进行规划和审批项目;建筑设计部门,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对节能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