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学校实际需要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当中。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经费使用及经费执行进度应严格按照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日常图书添置、设备购置所需经费应由学校正常经费予以保障。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文献资料费:包括中、外文纸介质图书、报刊;中外文电子图书、报刊、多媒体资料;文献类数据库(包括一次性购置和年度镜像、包库访问权购置);课件等。
2.各类软件的开发、集成、购置费;
3.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购置费;
4.数字化加工制作费;
5.专业家具购置费;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项目的开支范围按建设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购置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及家具,需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在30万元以上;如需购置通用类设备,同一设备总体价格需在30万元(含)以上。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