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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耗材,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校外教学名师同时作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者不同时享受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采取年度检查或项目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一同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非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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