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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与验收等。
  第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责任本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费的使用原则,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经费使用及经费执行进度应严格按照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补助,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补助额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大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按6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资助;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每个团队资助30万元。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⑴ 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外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⑵ 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⑶ 文献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开发、购置费、文献检索、复印费等。
  ⑷ 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版面费、教材(专著)编写出版费、印制费。
  ⑸ 专家咨询费和成果鉴定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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