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省部级(含)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部级(含)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⑵ 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育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军事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创新团队”主持人;“863”、“973”计划以及各类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第七条 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资助老中青搭配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每年4月底以前下发本年度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资助强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经所在高等学校组织论证后,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经评选、审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6月底前将初审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和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预算进行综合评审,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