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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日常图书添置、设备购置所需经费应由学校正常经费予以保障。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文献资料费:包括中、外文纸介质图书、报刊;中外文电子图书、报刊、多媒体资料;文献类数据库(包括一次性购置和年度镜像、包库访问权购置);课件等。
  2.各类软件的开发、集成、购置费;
  3.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购置费;
  4.数字化加工制作费;
  5.专业家具购置费;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项目的开支范围按建设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购置各类硬件、各种专业设备及家具,需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在30万元以上;如需购置通用类设备,同一设备总体价格需在30万元(含)以上。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采取年度检查或项目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项目结题报告报到相关学校,并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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