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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非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高校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48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宗旨是:遵循高校图书馆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服务高校教学科研、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全市文献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和整体化建设的投入,推动北京高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包括: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项目、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系统建设项目、北京高校网络图书馆建设和北京地区高校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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