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教学名师建设项目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⑴ 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国内外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⑵ 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⑶ 文献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开发、购置费、文献检索、复印费等。
⑷ 出版印刷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版面费、教材(专著)编写出版费、印制费。
⑸ 专家咨询费和成果鉴定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报酬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耗材,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校外教学名师同时作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者不同时享受校外教学名师聘用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采取年度检查或项目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一同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