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每年4月底以前下发本年度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资助强度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请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经所在高等学校组织论证后,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经评选、审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6月底前将初审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和经费列支范围,将申请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预算进行综合评审,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批准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与验收等。
第十三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责任本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费的使用原则,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使用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经费使用及经费执行进度应严格按照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来自财政专项补助,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补助额度: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大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教学名师建设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按6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资助;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每个团队资助30万元。